当前位置: 有色金属首页 > 地产 > 正文

广西下达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

分享到:
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桂财综〔2021〕19号

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1〕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20〕32号)精神,现将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正式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202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按照桂财综〔2020〕32号文件确定的资金分配原则和办法,根据各市、县2021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计划户数、公共租赁住房新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套数以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小区个数、户数、楼栋数和面积数,结合各市县财政困难系数,综合考虑上年度各市县绩效考评结果,按因素法分配下达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

二、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新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相关项目计划任务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下达。

三、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用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四、2021年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通过新增一般债券安排,请严格按照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和用于资本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包括但不限于房租、水电费、维修费等)、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政府债券发行费用等经常性支出或费用化支出,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不得安排房地产相关项目,决不允许使用政府债券资金兴建楼堂馆所或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五、各市、县财政局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快政府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的通知》(桂财预〔2018〕175号)要求,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确保2021年内实现100%支出。对2021年末仍未使用完毕的,统一由自治区财政收回,按程序调整用于重大领域和重大项目建设。

六、各市、县在安排补助资金时,收入请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按用途分别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科目。

七、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有关要求,各市应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附件4、附件5、附件6)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各市应参照自治区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并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本次下达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总表

2.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3.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4.2021年中央财政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5月28日

资讯编辑:刘佳惠 021-26093916
资讯监督:乐卫扬 021-26093827
资讯投诉:陈杰 021-26093100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为你推荐

点击查看更多

市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