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9日,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情况
1、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环保监察罚字[2018]206号)主要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1月29日对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公司在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10号的实际经营地址从事钕铁硼永磁材料及其他新型材料、各种稀土永磁应用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以及技术咨询、服务等,有生产及生活污水产生。经调查发现,公司生产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汇入生活污水管线,最终经厂区东南侧总排口排入市政管网。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对公司污水总排口排放的污水进行了监督性检测,结果显示公司外排污水污染物中总氮浓度为191mg/L,超过了《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4.4表3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总氮70 mg/L的排放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对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六十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罚款。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到的总氮浓度超标事宜,公司立即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对总氮超标的原因进行分析,由于目前国家对纳入市政管网的水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总氮进行了严格的管控,以减少水体富营养化。公司目前已积极对应整改,在原有环保设施基础上进行技改升级,并将技改方案上报环保局,预计整改完成后,可确保出水水质总氮达标。
三、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的处罚金额未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在期限内完成整改,本次处罚未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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