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来源及调查情况
2017年12月底,我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线索,始兴县隘子镇风度村委嶂背组与彩岭组交界处有人偷采稀土矿,嶂背村当地村民疑似有参与非法采矿活动,我局按规定将该线索转交始兴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在确认举报情况属实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联系市公安局及核工业290研究所赴始兴县隘子镇非法开采现场进行调查,迅速摸排有关线索,收集固定有关证据,并组织开展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因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耗时较长,我局发函商请市公安局提前介入、立案调查该案,进一步掌握有关情况。
二、基本事实
经调查,群众举报反映的非法开采稀土矿点位于始兴县隘子镇风度村委嶂背组与彩岭组交界处的“上坑”山,非采分子采用钻孔注液方式盗采稀土,规模较大,注液孔、抽水井、反应池、药剂、水管及电缆等非采设施齐全。现场扣押摩托车1辆,抽水机2台,抽水泵5台,铁线1捆,由隘子镇政府保管。市公安局会同始兴县公安局从刑事侦查的角度进行了现场证据固定,并着手实施外围线索摸排,排查非法开采嫌疑人及有关涉案人员。经委托核工业290研究所检测、鉴定,上述非法开采点破坏稀土矿石量为115486吨,稀土氧化物资源量32.68吨(析出稀土氧化物6.93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327.21万元,非法开采析出稀土氧化物价值为69.39万元。
三、案件定性及处理情况
综合群众举报材料、非法开采现场情况、办案人员调查情况,以及广东国土资源厅出具的鉴定结论等证据,上述非法采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规定,属于无证采矿的违法行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其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涉嫌《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非法采矿罪,应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我局于2018年5月19日将掌握的案件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已控制了部分嫌疑人,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始兴县隘子镇政府也已组织人员对非法开采现场进行的清理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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