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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稀土产业政策的效应分析

2014-07-30 08:52 来源: 我的有色网

随着我国稀土产业政策的不断出台和完善,在较大程度上促进了产业发展,提升了产业发展能力,扩大了产业生产规模,但仍存在一些弊端,我国稀土产业经营私挖滥采国际、竞争力低等问题依然十分严重。

产业政策过于强调指导性而执行力度不足

目前我国相关稀土产业政策具体有:将稀土冶炼、分离(限合资合作)、稀土勘查、开采、选矿等项目列入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取消对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稀土金属矿、稀土化合物等加征出口暂定关税;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稀土加工企业重组;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国家收储;稀土关键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等政策规定,这些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稀土产业的发展能力。但是,这些相关产业政策较多地是从宏观指导角度出发,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政府层面,都缺乏相应的跟进的具体细则出台,导致对促进稀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稀土产业的集中度,提升稀土生产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生产设备投入、产品质量提高等方面效果不足。目前,我国实施的稀土企业整合工作,虽然有一定的进步,但长期处于困难重重停滞不前的状态,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稀土产业整合政策还存在执行力不足问题。

稀土产业政策偏颇性导致企业无序竞争行为

虽然我国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问题制定相关稀土产业政策,对生产总量、开采、冶炼、出口、企业重组积极引导支持,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督察和取缔,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出现稀土产业生产的无序竞争、私采滥挖、走私等乱象,造成国内供给过剩、国际竞争力下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企业追逐私利,顶风冒险;另一方面产业政策存在一定不足,导致不能享受支持政策的稀土生产企业采取不合法的无序竞争行为。在稀土产业政策方面,我国虽然有出口配额制度,没有稀土配额资质的企业因国内稀土需求不足,同时又缺乏稀土产品交易平台,进而采取走私来扩展企业产品销售渠道;虽然有国家收储政策,但收储对象单一,收储主体偏少,远远不能满足稀土生产企业的要求,这也激起了稀土企业的走私欲望,再加之诸多地方保护主义,我国相应的稀土产业政策执行力度尚显不足,对一些稀土企业的约束力不够,这些就导致了我国稀土企业供给过剩、无序竞争、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以致我国稀土产业的市场竞争力较弱。

我国稀土产业出口市场势力与“寡头”地位不匹配

当前,我国已经探明的稀土储有量占世界总储有量的40%以上,稀土相关产品的供应量占全球对稀土资源总需求量的90%以上,我国年稀土产出量的60%都用于出口,作为全球稀土寡头,我国稀土出口的主要国家有美国、日本、欧洲各国等经济体。据海关统计,2011年中国稀土出口国家所占比例中,美国占14%,日本占56%,法国占10%。据美国相关统计数据,美国稀土资源约91%进口于中国。可见,中国不仅是稀土储量全球第一,而且也是稀土出口量全球第一。基于国际贸易相关理论,在国际市场中的资源供应大国对该资源的国际价格应具有较强的定价权,可以通过其贸易商品国际价格能高于其产业边际成本的程度来体现,即加成定价能力,产业经济学称之为市场势力,基于此,作为稀土资源储量和出口大国,我国应该具有较强的稀土出口定价权,但实际上我国对稀土出口定价权态势较弱。一方面,从我国稀土出口数量和出口价格可以发现,我国稀土出口定价权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我们可以使用市场势力分析模型,对相关数据进行回归分析,以此来验证我国对稀土出口定价权弱势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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