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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矿产勘查开发政策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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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矿业管理强调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正在为中国矿业发展提供越来越透明公正的政策环境。其中,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工作以提高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为核心,大力推进资源管理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转变,努力构建开发科学、资源集约、环境友好、矿区和谐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格局。

宏观政策助推

新能源勘查开发

2013年,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进入第三个年头。这一年完成的《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13)》显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3年阶段性目标超额完成已成定局——发现一批具有世界级储量规模的大矿,勘查成果超出预期,特别是石油、天然气、铀、钨、钼、找矿取得重大突破,基础地质工作进度快速提高,地质科技创新稳步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在此之前,2013年9月,新一轮矿产资源保障程度论证启动。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决定自2013~2015年开展我国主要矿产资源对2020年、2025年及2030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保障程度研究工作。系统论证46种主要矿产资源对未来20年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建立矿产保障程度动态分析与决策支持系统,为国家宏观决策和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此外,国土资源部印发《鄂尔多斯盆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2011~2015年)》,首次针对资源叠置共生大型盆地制定勘查开采规划。

在地方,内蒙古国土资源厅组织召开大兴安岭南麓等重要成矿区带整装勘查区遴选暨找矿突破推进会,优选划定6个整装勘查区和6个集中勘查区。

固体矿产勘查开发机制的成功,让决策者将目光转向新能源。

2013年,国务院印发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加大国内能源资源勘探力度,大力开发非常规天然气资源,重点加大煤层气和页岩气勘探开发力度,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培育新的能源供应增长极。

其中,更重视以开放的市场推动页岩气勘查开发。国土资源部坚持“开放市场、有序竞争,加强调查、科技引领,政策支持、规范管理,创新机制、协调联动”的原则,加强页岩气资源调查评价和技术攻关力度,主要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探矿权。1月,国土资源部向第二轮16家中标企业、19个勘查区块颁发探矿权许可证。

国家能源局3月发布《煤层气产业政策》,提出要分区域分层次进行勘探开发,在煤炭远景区优先煤层气地面开发,到2015年,建成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再用5至10年时间,新建3至5个产业化基地,把煤层气产业发展成为重要的新兴能源产业。

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提出要从加强煤层气矿业权管理、建立勘查开发约束机制、鼓励规模化开发利用、规范投资项目等4个方面,进一步加强煤层气开发利用管理。

国家能源局10月发布我国首个《页岩气产业政策》,明确将页岩气开发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将加大对页岩气勘探开发等的财政扶持力度,同时鼓励各种投资主体进入页岩气销售市场。

在国家宏观政策给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同时,地方细则也适时发布。重庆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加快推进页岩气的勘探开采工作,力争到2015年形成15亿立方米至20亿立方米的年开采量,到2020年形成约100亿立方米的年开采量。

更多细则引导

资源综合利用

用政策引导和鼓励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在资源紧约束的背景下显得尤为紧迫。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加快资源税改革”,表明在资源短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用资源税杠杆推进资源的配置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以尽可能少的资源环境消耗,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社会发展,将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举措。

2013新年伊始,国土资源部便发布了金矿、磷矿、高岭土矿“三率”指标公告。此后,国土资源部启动了铁、稀土、萤石、钾盐等重点矿种领域开展“三率”指标研究工作。

2月,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加强老矿山找矿工作的通知》,重点支持国家紧缺大宗战略性矿产、资源潜力大、企业积极性高的矿山,优先支持国务院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矿山和资源危机的其他矿山的找矿工作。

5月,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开展稀土开采及工程建设项目稀土资源回收利用全面排查的通知》,全面排查非法开采等行为、全面检查稀土矿山企业开采情况、全面清查建设项目稀土资源回收利用情况。

7月,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科学规范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系数挂钩,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同期,为积极稳妥化解钢铁、电解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其他产能过剩行业的化解工作,国务院印发《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指明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四部联合下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着力解决“三下”(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压煤和边角残煤等资源开采问题,明确充填开采置换出的原煤产量,可相应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意见》促进了我国煤矿“充填开采”领域的发展。

随后,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大力推进地热能技术进步,到2020年,地热能开发利用量达到5000万吨标准煤,形成完善的地热能开发利用技术和产业体系。

在地方,浙江省开展培育扶持百强矿山企业促进转型升级活动,到2017年将做大做强矿山企业100家,打造一批“浙江省百强矿山企业”。

更加重视

矿山地质环境

为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的要求,2013年以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连续出台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自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了专项资金支持,专项资金将用于国有矿山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因矿山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恢复和治理,重点支持可以充分挖掘低效、废弃工矿用地潜力,能够同时体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

此外,2013年1月发布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充分考虑到部分采矿项目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上存在重叠的问题,规定,条例实施前,企业已经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包括有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不再重复预存相应金额的土地复垦费用,起到了减轻企业负担的作用。

12月初,由环保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获批并发布实施。明确了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油气矿、煤层气、砂石矿等陆地矿产资源勘查、采选过程中和闭矿后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指导性技术要求。

为市场主体

创造发展条件

2013年,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新要求,中央及地方积极出台一系列助力我国矿产品市场高效发展的新政策。

国土资源部在锑矿等重要优势矿产的矿业权管理上作出调整:取消锑矿矿业权暂停政策,实行钨矿和稀土矿矿业权差别化管理政策;取消锑矿矿业权暂停政策,并同时规定新立锑矿采矿权的,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的要求。

国家能源局则将一批涉及能源领域的行政审批取消和下放,涉及煤层气、稀土、煤矿及钾肥等领域。自此,煤层气产业发展主动权交给市场,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权,下放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下放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12月,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涉及国土资源领域的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国家出资从事区域性矿产地质调查的地区申请暂停受理新的探矿权备案核准、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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