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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公布《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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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现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2009年海关商品编码,对调整后的禁止类目录商品编码进行修订,修订后禁止类目录共计1759项商品编码。

二、对以下情况,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进行管理

(一)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二)生产出口仿真枪支。

(三)禁止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的加工贸易(如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四)其他国家已公布的禁止进出口目录的商品。

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管理。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管理。前述商品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

以上所称“实质性加工”的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执行。

四、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并从事相关商品加工贸易的企业除外。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所附目录停止执行,其他规定仍按原公告执行。

附件: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220
2530902000
稀土金属矿
 
 
进出口
349
2805301100
出口
 
 
350
2805301200
出口
 
 
351
2805301300
出口
 
 
352
2805301911
金属镧
出口
 
 
353
2805301912
金属镨
出口
 
 
354
2805301913
金属钐
出口
 
 
355
2805301914
金属铕
出口
 
 
356
2805301915
金属钪
出口
 
 
357
2805301916
金属钇
出口
 
 
358
2805301921
颗粒<500μm的铈及其合金
出口
 
 
359
2805301929
其他金属铈
出口
 
 
360
2805301990
其他稀土金属
出口
 
 
361
2805302100
电池级的稀土金属、钪及钇
出口
 
 
362
2805302900
其他稀土金属、钪及钇
出口
 
 
560
2846101000
氧化铈
出口
 
 
561
2846102000
氢氧化铈
出口
 
 
562
2846103000
碳酸铈
出口
 
 
563
2846109010
氰化铈 
出口
 
 
564
2846109090
铈的其他化合物
出口
 
 
565
2846901100
氧化钇
出口
 
 
566
2846901200
氧化镧
出口
 
 
567
2846901300
氧化钕
出口
 
 
568
2846901400
氧化铕
出口
 
 
569
2846901500
氧化镝
出口
 
 
570
2846901600
氧化铽
出口
 
 
571
2846901920
氧化铒
出口
 
 
572
2846901930
氧化钆
出口
 
 
573
2846901940
氧化钐
出口
 
 
574
2846901950
氧化镨
出口
 
 
575
2846901970
氧化镱
出口
 
 
576
2846901980
氧化钪
出口
 
 
577
2846901991
灯用红粉
出口
 
 
578
2846901999
其他氧化稀土
出口
 
 
579
2846902800
混合氯化稀土
出口
 
 
580
2846902900
未混合氯化稀土
出口
 
 
581
2846903000
氟化稀土
出口
 
 
582
2846904800
混合碳酸稀土
出口
 
 
583
2846904900
未混合碳酸稀土
出口
 
 
584
2846909000
稀土金属、钇、钪的其他化合物
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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