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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六条”矿山整顿工作政策配套措施

2013-04-08 09:07 来源: 我的有色网

为认真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全面完成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达的整顿关闭任务,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六条”矿山整顿工作政策配套措施。

一是按照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及矿业权设置方案,鼓励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对毗邻不宜新设矿业权的区域进行资源整合。

二是对统一规划开采后影响大矿生产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

三是各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作出统一规划,对石灰石矿、砂岩、粘土、砖瓦用页岩等矿山以矿区、乡镇或合理销售半径为界进行整体兼并和重组,促进矿产资源向大企业、优势企业集中。按照已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设置矿业权。

四是地方人民政府对依法取得矿权的关闭矿山,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退还已缴剩余资源的采矿权价款。

五是对岩层倾角小于15°、采高小于30m的危险性较小、生产安全有保障的砖瓦用页岩矿山和地热、温泉、矿泉水等不纳入高危行业管理范围,不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是严格控制新增矿山数量。新建矿山开采规模不得小于以下标准:石灰石矿30万吨/年、石膏矿15万吨/年、磷矿15万吨/年、硫铁矿9万吨/年。新办矿山开采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得小于5年。地质勘查程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出让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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