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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更多压缩地方政府稀土利益空间

2011-03-03 08:34 来源:[ 我的有色网 ]

将资源税归为地方税种,某种程度上是承认共有资源的地方分割权利,从而给稀土资源富饶的地方天然利益。

直指稀土行业污染的《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因属“十二五”期间国家环保部发布的第一个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世界上首个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格外引人注目。

中国稀土的开采、选矿、冶炼、萃取分离过程中的污染问题,已经引起各界强烈关注,更严格的污染控制势所必然。

与此同时,从出台标准中,解读出国家对稀土行业的管制加强,也并不意外。

对于中国而言,稀土行业是经济学所指“公有地悲剧”最典型的表现:

作为全球公认的战略性资源,中国稀土以50%(有说法为36%)的已探明工业储量,支撑全球97%的产量,并超出全球实际需求一倍,其间的破坏性开采已不言而喻。加之产业链工艺落后、资源使用效率低下、环境污染严重、出口竞争秩序恶劣……我们本应当引以为自豪的稀土,已被称为“稀土之殇”。

无论国际舆论如何反弹,作为国家共有资源,中国政府对稀土行业的管制都是无可非议的。

事实上,中央政府也遵循着管制思路做出了种种努力:对开采和生产实行总量控制;对资源进行整合;出台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实行投资项目审批制度;通过产业指导目录,限制外资进入;实行出口配额管理;取消出口退税并加征出口关税;禁止稀土初级产品加工贸易……

然而,稀土行业的混乱,似乎并没有随着管制的加强而有彻底改观。

其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没有达成利益共识:中央政府着眼于战略利益;地方政府则钟情于眼前利益。

全国范围内数量众多的企业之间的竞争,令行业的负外部性难以通过企业间协议解决。不失理性的企业也只能随波逐流。解决问题主要应当有赖于各地方政府。

尽管上限只有3分钱/公斤的有色金属矿原矿资源税,并不足以发挥产业调节的效用,但因其属于地方税种而纳入地方财政,地方政府还是会趋之若鹜。

将资源税归为地方税种,某种程度上是承认共有资源的地方分割权利,从而给稀土资源富饶的地方天然利益。靠山吃山,地方政府不想尽办法享用这份自然恩赐就奇怪了。对于稀土这种独特资源而言,这并不是市场经济应有的范例。

通过排放标准的提高,乃至将来征收“庇古税”,或者实行排污权交易,将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也许能如专家所说,可增加企业70%以上的成本。但如果不斩断地方政府与企业共谋的利益动机,环境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会变异成什么模样,谁能知道呢?

更接近治本的政策,或许是先将资源税调整为中央税种,然后大幅度提高资源税率,使其足以反映稀土资源的稀缺程度与战略地位,并实行从量计征与从价计征相结合的灵活征收方式。

只有以此大幅度压缩地方政府利益空间,稀土行业的规范才有可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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