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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出口征税政策对再生铝行业的影响

2005-03-15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上周四再生金属权威人士就再生铝出口税政策问题到国家财政部进行了专题汇报。国家对铝合金出口按出口额征收5%关税已使我国再生铝的出口量大幅下降,影响到一批大型再生铝企业的生存,如南海一家再生铝出口企业2004年再生铝出口数量排名第四,因其主要市场全部在国外,此次出口征税政策的出台,不仅使原来的扩产计划被迫中止,而且工厂原来的再生铝项目已全面停产,现在正在考虑转产,对于再生铝项目的前景感到前景暗淡,对国家此次出台的政策表示难以理解。
    在该政策出台后,业内权威人士一直在与国家有关部门汇报沟通,并通过新华社向国务院进行了反映,国务院对此事也给了重视,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转发。10日下午的汇报便是应国家财政部要求进行的。据悉,财政部对此事态度积极,理解再生铝企业面临的困境,并将于本周安排有关人员进行调研,以使问题得到尽快解决。
    备注:海关部署2月份下发了以下公告,明确了未锻轧铝加工贸易出口如何征税的方法,虽然这一公告并不利于我们再生铝产品的出口,但该公告制定的初衷仍然是针对电解铝行业。我们一直积极为再生铝行业寻求生存空间,虽然取得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同,但需要重新制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 第2号
    总署2004年第46号公告明确对未锻轧铝(税号76010000)征收出口关税。根据政策实施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 对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等监管方式项下出口的未锻轧铝均征收出口关税。(监管方式见附件)
    二、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的锻轧铝,不适用部署2003年第23号公告以及相关通知的征税规定。
    三、 出口未锻轧铝的完税价格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方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境外之间进出的未锻轧铝,除本公告规定以外,仍按《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国函[1997]4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89号)的规定办理。
    附件:征税涉及的监管方式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部署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监管方式代码 监管方式简称 监管方式全称
    0110 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
    0130 易货贸易 易货贸易
    0214 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
    0513 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
    0615 进料对口 进料加工(对口合同)
    0715 进料非对口 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
    1215 保税工厂 保税工厂
    4019 边境小额 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除外)
    9739 其他贸易 其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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