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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印发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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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稀土产业创新发展新高地,包头市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土地奖补政策

(一)优先保障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项目用地,实现应保尽保。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土地公开出让给稀土企业,对一次性缴交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两年付清,还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也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

(二)对购地自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按不低于8万元/亩标准奖励企业。项目厂房基础浇筑正负零后奖补50%,按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时间投产后再奖补50%。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补政策

(一)企业购地自建生产厂房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项目,按厂房建筑面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固投3000万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项目100元/平方米;固投2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项目200元/平方米;固投5亿元及以上项目300/元平方米。现有企业新增固定投资项目,可比照此条执行。奖补资金由市本级和旗县区按1:1比例承担,按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时间投产并完成固投,三个月内一次性给予全额奖补。

(二)对原有企业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改造,年完成固投2000万元以上且新购设备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设备采购额的10%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一年一兑。

(三)对固投10亿元、外资1.5亿美元及以上,或年度税收5000万元以上,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行业领军企业、央企直投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优惠政策支持。

三、原料供应奖补政策

(一)发挥稀土原料产地优势,北方稀土集团优先保障本市的稀土深加工企业稀土镨钕类原料供应,供应价格按照其分(子)公司价格执行,并提供2个月货款账期。市百佳担保公司优先提供企业账期履约担保,市财政承担2个月账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一季度一兑。

(二)对当年购买北方稀土集团镧铈量折合REO100%超过2000吨、4000吨直接用于加工生产形成后续产品并实现产品销售的本市稀土企业,并分别按50万元、100万元给予奖励。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一年一兑。对于新用户企业,北方稀土集团按上述批量在供应分(子)公司价格基础上再给予3—5%价格优惠。

四、电价优惠政策

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6〕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稀土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8〕9号)要求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列入优先交易范围,实行目标交易到户电价0.26元/千瓦时

五、研发、应用新技术奖补政策

(一)除国家及自治区奖励外,对被认定为国家稀土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稀土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被认定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的稀土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稀土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获得上述称号后三个月内予以兑现。

(二)对上年度研发费用超过80万元的企业,按其研发费用的30%给予奖励。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一年一兑。

(三)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推动产业、产品升级,延长产业链,通过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的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产品性能、填补空白等的技术)进行应用转化生产稀土类新产品的,按新产品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支持。奖补资金由市本级和旗县区按1:1比例承担,一年一兑。

六、金融扶持奖补政策

(一)发展壮大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稀土产业发展项目。

(二)在我市注册、生产、实际销售并依法纳税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用于本地项目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8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市本级和旗县区按1:1比例承担,贷款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予以兑现。

七、财税奖补政策

(一)新建项目且完成固投达到3000万元,自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其中稀土永磁电机项目自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五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按现行体制分别负担、共同落实,一年一兑。

(二)凡固定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高管人员及高层次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奖励给所在企业,企业可用于改善高管人员薪酬待遇。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按现行体制分别负担、共同落实,一年一兑。

八、附则

(一)本扶持政策支持的稀土企业是指在包头市注册、生产、销售并依法纳税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

(二)国家、自治区、包头市出台的其它优惠政策,与本政策属于同质同类的,不重复奖励,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三)对包头稀土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未尽事宜,可一事一议制定更优惠政策。

(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政策条款中明确执行期限的,其他条款执行期均为五年。

资讯编辑:张诗俪 021-2609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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