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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实行八项惠企“硬”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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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全面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放管服”工作要求,围绕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武汉市财政局在简流程、提效率、优服务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出台了一系列惠企政策和措施,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获得感。

一、推进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切实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方式,陆续建成“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改“跑来跑去”为“网来网去”,实现采购、招投标、评审等政府采购活动全流程电子化,大力减少供应商投标成本,提升采购效率。

二、全面推进采购意向公开。2021年起,市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方便供应商提前获取采购项目相关信息,提前参与准备投标。

三、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出台《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采购人责任清单》,明确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全面清理取消涉及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四、规范招标文件领取方式。印发《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提供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强调市直各采购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应采用线上领取、现场领取、邮寄送达等多种方式提供政府采购文件,由供应商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实现电子化采购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五、合理精简证明事项材料。坚持应减尽减原则,合理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证明材料。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制,供应商无需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社保资金等证明资料,书面承诺符合资格条件且无纳税、社保等方面失信记录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取消供应商投标报名环节,切实减轻供应商隐形负担。

六、着力减轻供应商资金压力。2018年11月,武汉市在全国率先取消政府采购领域投标保证金,规定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在继续落实取消投标保证金制度基础上,2019年出台《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或减收履约保证金,允许供应商以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切实降低供应商市场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七、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线上融资。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切实为中小企业开辟融资“绿色通道”,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19年推行合同线上融资,各采购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予以公告、备案,对需要融资的采购项目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标供应商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履约验收和付款。

八、督促及时支付合同资金。建立预付款制度,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在采购合同签订后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提高支付效率,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比例、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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