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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 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事件科学技术 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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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绍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减少各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因违法排污、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引发的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且环境污染成为主要灾害的,应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自然灾害及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等引发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突发事件,应由其他部门牵头启动市级相关专项预案应急响应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辐射污染、海上溢油、船舶污染、重污染天气等事件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开展。

1.4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增强忧患意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各项准备工作。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县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依法规范,科学处置。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专业人员作用,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防控和处置能力。

1.5环境风险总体评估

化工行业占我市经济比重较大,可能发生的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主要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饮用水源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污染等情形。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工业园区等逐步形成产业集聚区域,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和交通运输、管道输送过程中易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引发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部分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临近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区域性环境风险较大。部分企业环境应急防范设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处置人员难以满足应急工作需要;部分涉及高浓度有机废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生产工艺相对落后,污染防治能力相对不足,运行管理中可能出现异常或非法排放,部分产生危险废物企业非法处置等导致环境污染。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企业排污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因气象、区位、累积性污染共同作用的综合因素也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诱因,防范困难、应对复杂。

1.6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6.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6.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2.1.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是处置绍兴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特殊情况下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信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绍兴电力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用事业集团、武警绍兴支队、高速交警绍兴支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1.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起草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负责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演练;建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4)建设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

(5)统筹环境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6)及时确定一般(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视情组织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组织和指挥有关部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7)统一指挥协调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负责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8)指挥、协调或协助各区、县(市)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9)制定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环境应急工作;

(10)开展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11)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和舆情引导工作,协助开展应急新闻报道、信息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组织宣传市民避险等知识,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

(2)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管工作。

(3)市信访局: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信访事项协调处理和督促检查。

(4)市发改委:负责应急物资紧急调度。参与陆上石油管道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项目立项审批;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市经信局: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生产;协调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6)市科技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7)市公安局: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交通管制等措施,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加强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交通管制;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物品管理;负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

(8)市民政局:协助处理遇难人员善后等事宜,统计报送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的死亡人数等信息。

(9)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和环境应急处置所需资金保障,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0)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1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地质灾害事件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供决策;负责林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调查、监测、损害评估,负责环境污染造成的林业资源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12)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订、修订,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和危害,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建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置;向市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相关信息;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指导和协助区、县(市)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市建设局:协调做好新建、扩建(改变断面)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污水设施(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建设,城市供水设施(自来水厂、供水管道)建设,绿化、绿道建设,燃气设施建设(新建)以及房屋建设导致的泥浆、粉尘、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做好全市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统筹规划工作。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内河通航水域船舶污染事件等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港口突发环境事件、交通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公路、水路运输抢险预案,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人员运送以及危险货物转移;指导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交通建设工地泥浆、粉尘、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15)市水利局:负责所辖江河、湖塘、水库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负责水利工地泥浆、粉尘、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16)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配合做好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调查、监测、损害评估;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修复;配合做好渔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配合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资源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

(17)市商务局:配合开展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有关工作。

(18)市文广旅游局:监督指导全市广播电视行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应急期间利用农村应急广播和机顶盒应急广播功能,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和相关动员工作。

(19)市卫生健康委:参与医疗污水、医疗废物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应急救护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配合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及时为基层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20)市应急管理局:参与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矿山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度所属专业处置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21)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可能涉及市属国有企业利益的相关事宜,指导所监督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等工作。

(22)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参与对商品流通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依法参与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的市场秩序;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23)市人防办:利用人防资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人防疏散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做好大规模人员转移疏散工作。

(24)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城市燃气、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致使生态遭受严重破坏的应急处置和调查;组织并监督城市污水收集单位应急设施的运营安全;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负责提供给排水管网等有关信息资料。

(25)市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件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实时气象探测数据和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造成影响区域的短临、短期天气预报;分析气象条件对现场污染扩散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26)绍兴电力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电力保障工作;协调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等相关保障工作。

(27)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开展事故现场火灾扑救、被困人员搜救,防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范围进一步扩大,及时冷却、防止爆炸;负责事故现场局部洗消工作,提供临时应急用水;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参与制订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28)市公用事业集团:参与供水与污水处理、能源供应、垃圾焚烧处理、供热等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并负责做好该类事故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29)武警绍兴支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环境应急处置和救援;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30)高速交警绍兴支队:负责管理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高速公路现场人员的疏散和警戒,设立警戒线;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取证;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31)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供应、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全权应对处置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对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先期处置;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共同处置;根据实际分别组建相应的应急指挥和处置机构,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协助做好属地突发环境事件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应急避灾场所建设管理。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单位)应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如遇预案未明确职责归属的工作事项,由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实际需要临时指派确定。

2.1.4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和事发地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2)预防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用事业集团、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事发地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加强污染源预警监测并提出预防预警建议。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网络和动态监测系统,对重点污染源实施有效监控。建立与周边地市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组织监测信息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报和报告的准确性、时效性。

(3)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绍兴支队和事发地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4)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和事发地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事发地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6)应急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绍兴电力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对受威胁群众进行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城市公共供水供应;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开展应急测绘;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广旅游局和事发地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接待、管理赴现场媒体记者,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把握全市舆论导向,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宣传公众自救防护知识等工作;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8)秩序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信访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旅游局和事发地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9)调查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事发地和受影响地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10)善后处理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信访局组成。

主要职责:对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人员及事件受害人员所受伤害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组织专家对事件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环境污染场地的清理、污染后续影响的监测、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以上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实际处置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进行临时调整。

2.2市级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市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有关单位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危废处理、污染控制、辐射防护、化学化工、环境生态、水利水文、地质、气象、环境医学、防化、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市生态环境局视情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市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维护并动态更新。

专家组职责:为绍兴市中长期环境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置技术进展等提供意见建议;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办法、事故损失和生态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处置、保障等工作;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咨询方案。

各区、县(市)可参照建立各地环境应急专家组。

2.3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市)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区、县(市)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鼓励相近、相邻区域的区、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4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由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和特点,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1.企业排污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共事业集团、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及事发地政府组成;

2.企业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及陆源溢油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及事发地政府组成;

3.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公共事业集团、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及事发地政府组成。涉及铁路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增加上海铁路局杭州货运中心绍兴经营部为现场指挥部成员;涉及高速公路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增加高速交警绍兴支队、事发地高速公路经营业主为现场指挥部成员。

相关单位负责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间保证信息通畅,实现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制订本单位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单位增援时,应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要求。

2.5应急联动机构

上级驻本地单位、武警部队等按照有关规定作为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应急领导机构平时按照《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视情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时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应急联动机构参与应急救援。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

各地要利用环境质量监测、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网络、视频监控、网格化执法、“110”社会应急联动、“12345”政务热线等资源,研判气象、应急、交通运输、公共事业等单位发布的预警和应急信息,多渠道收集信息,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预警。建立健全对本市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环境风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风险源和风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整改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督促监管企事业单位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治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降低环境风险。

3.2监控

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控:饮用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涉及企业。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网络舆情等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本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和传报。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1.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全市突发环境事件报警方式为“110”和“12345”政务热线。

2.自然灾害、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公安局负责。

4.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治水办和市综合执法局负责。

3.3预防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1.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测、监控,督促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建立环境风险等级台账,实施差异化分级监督管理,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2.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完善市、县和重点区域、工业园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风险和隐患。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加强环境应急支撑保障能力建设,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灾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隐患和风险防控措施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治理,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3.4预警

3.4.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分别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升级、降级或解除。相关区、县(市)政府应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已造成多人伤亡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已入河流、入湖(库)、入海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可能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跨市域环境污染的;已出现人员伤亡的;需进一步扩大疏散、转移周边居民范围的;大量污染物已入河流、入湖(库)、入海的;污染物可能流入饮用水水源地的;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可能造成严重直接经济损失的。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跨县域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可能入河流、入湖(库)、入海的;环境污染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中毒,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的;发生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但能够基本控制在区域局部的。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事发地政府应组织相关单位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响应。

3.4.2预警信息发布

3.4.2.1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污染的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响应措施。预警响应级别按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实施。

3.4.2.2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通过市应急主管部门、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发布。各地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弱、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足以周知的有效传播方式。

市级预警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

①通过已建立的市环境应急工作联络网络,以文件传真方式向相关单位和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②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移动客户端、钉钉群等发布预警信息。

③通过绍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

④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头条号、短信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⑤由市经信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发送预警短信。

3.4.2.3预警发布流程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红色及橙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审报,经总指挥批准后,通过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发布和解除,并报省政府。

黄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通过预警信息渠道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政府。

蓝色预警信息由相关区、县(市)政府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预警信息制作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

3.4.3预警措施

发布Ⅲ级、Ⅳ级预警,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事故发生地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管理;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Ⅰ级、Ⅱ级预警,除采取Ⅲ级、Ⅳ级预警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4预警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发布调整结果。突发事件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责任单位及时解除预警警报,有关单位终止已经采取的措施。

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3.5应急处置与救援

3.5.1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先期展开处置,并立即向当地社会应急联动指挥机构(公安110指挥中心)、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110”社会应急联动、“12345”政务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由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报相近、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5.2信息报告内容

(1)初报。初报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5.3信息报告渠道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书面方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监测报告以及地图、图片等相关多媒体资料。

3.5.4信息报告流程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第一时间电话告知事发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属地政府在发现或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2)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政府的生态环境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所在地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3)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向所在地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事发地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或者跨省影响的;

(5)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6)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 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按照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维护现场秩序。控制危险源,出现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时及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区、县(市)政府指令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根据污染源特性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危害扩大。

3.各区、县(市)政府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处置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4.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先期处置中的作用,各有关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2响应分级

对于先期处置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市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市级应急响应分为较大(Ⅲ级)应急响应、重大(Ⅱ级)应急响应和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一般(Ⅳ级)应急响应视情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事发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做好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

如国家、省启动或成立国家、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需要国家、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或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

各区、县(市)政府可根据处置能力,设置相应的响应分级。

4.2.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由县级预案响应,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视情响应。

4.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1)信息报告。开通与事发地乡镇政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与市级相关部门应急指挥中心联网,上报、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情况。

(2)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响应由省生态环境厅或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按照省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立即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报省政府。

在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各工作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与省生态环境厅应急指挥中心联网,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3)在全市组织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处置物资、救援队伍,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请求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支援。

4.2.4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I级响应由生态环境部或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立即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报省政府。

在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市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指挥。

(2)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基础上启动国家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省政府、生态环境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示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现场指挥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相关责任主体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响应措施。

4.4响应措施

4.4.1现场污染处置

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和吸附等物理方法、氧化还原和中和等化学方法、微生物消解等生物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4.3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救治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

(1)根据事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和事发地的气象、地域特点及周边敏感区、重点保护对象情况以及污染物的扩散速度、范围、趋势分析,同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监测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原则进行监测,根据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检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依据;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依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4.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物资哄抢等。

4.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事故信息发布按《绍兴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实施。加强网络媒体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环境。

4.4.7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根据有关预案要求,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公安警力会同武警部队等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4.5应急扩大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环境突发环境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省政府报告,请求省预案响应和省有关方面支援。

扩大应急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6响应终止

4.6.1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解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响应终止的程序

当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相应应急指挥机构随即撤销。必要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响应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 后期工作

5.1总结评估

1.对于初步认定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同级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解决。

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于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应急过程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环境保护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等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

5.2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现场指挥部指导下,由相关部门、事发地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事发地政府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事故现场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源卫生监督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事发地政府组织恢复环境秩序。根据实际需要,为受灾群众提供心理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民政部门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原则,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鼓励红十字会、社会慈善机构、公益团体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3事件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及时对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县级政府组织实施。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由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我市积极做好配合工作。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总结报告、现场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事件处置调查报告。

事件处置调查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人员伤害与经济损失状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范围和影响程度;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规模、仪器装备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等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以及对公众心理产生的影响;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经验教训与改进措施,责任追究意见及环境修复建议等。

5.4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5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及其他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 应急保障

6.1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组织制定、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6.3预警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料库、数据库,建立统一的市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等,强化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预警保障体系。

6.4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6.5队伍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专业环境应急处置队伍、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应急监察队伍、公安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

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市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6物资装备保障

做好相关应急物资准备。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与更新计划。

6.7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监测、预警、处置等先进技术、装备的引进和研发,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智能化和数字化。

6.8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分级承担原则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鼓励慈善机构、公益组织、环保专业机构、公民等社会力量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6.9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启动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联络畅通。县级政府、市经信局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交通运输部门应尽快牵头组织专业应急队伍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6.10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开展卫生应急技能培训与演练。

市红十字会作为重要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力量,在突发空气污染等危害公众的环境事件发生时,组织群众开展污染伤害的现场救护。

6.11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市气象局应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提供气象服务保障信息。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加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

宣传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广场宣传活动、发放有关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7.2培训

市生态环境局要通过定期编发应急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组织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护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环境风险企业要制订落实日常培训计划,使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熟悉掌握环境应急知识、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救援处置工作。

7.3演练

建立环境应急演练制度,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总体部署,每2年至少组织1次环境应急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各环境风险企业要对环境应急演练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等。

8 附则

8.1名词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减轻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合理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17〕55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发生,控制或减缓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提高应对突发性涉污染事件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绍兴市境内突发性涉污染事件。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及时控制。加强涉企业管理和监控,及时消除隐患。建立突发性涉污染事件预警和风险防范、化解体系,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发生。

2.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发生前,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发生后,立即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保障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

3.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同级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4.专常兼备、平战结合。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相应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做好思想、人力、物力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提高专业应急队伍能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

1.5事件分级

突发性涉污染事件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性涉污染事件:

(1)因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影响的境内突发性涉污染事件。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性涉污染事件:

(1)因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性涉污染事件。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性涉污染事件:

(1)因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性涉污染事件。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性涉污染事件:

(1)因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的;

(2)因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指挥机构

2.1.1市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绍兴市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特殊情况下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及各区、县(市)政府等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增加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2市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有关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启动本预案,对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行动做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当事件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级应急响应。

2.1.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协助责任部门开展应急新闻发布和报道,客观真实反映事故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组织协调突发性涉污染事件新闻宣传工作,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传媒向市民宣传避险等知识。

(2)市委网信办:负责突发性涉污染事件有关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和引导。

(3)市发改委:负责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协调市内电力运行调度。

(4)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调度各种通信资源,保障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5)市公安局:负责突发性涉污染事件的治安维护,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妥善处置衍生社会矛盾,确保区域社会稳定,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隔离和封锁污染现场,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做好事故车辆救援组织工作;负责涉及刑事犯罪的立案、侦察。

(6)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和应急处置所需资金保障。

(7)市人力社保局:参与应急响应和处置;负责指导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置、劳动纠纷排解等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涉污染事件的危害程度,参与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行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性涉污染事件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事件产生的含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置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负责制(修)订本预案,协调、落实和检查应急组织和应急设施建设,组织涉专业知识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突发性涉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交通保障,落实相应运输车辆开展应急救援,保障各类应急物资运输。

(1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医疗救援行动,制定救护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防护指导;向受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负责组织评估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应急救护知识讲解与应急宣传资料发放等工作。

(11)市应急管理局:协调指导突发性涉事件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计划,指导灾民安置和生活救助,负责市级救灾物资调拨,协调省级及以上救灾物资调拨。

(12)各区、县(市)政府: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分别组建相应的应急指挥和处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涉污染事件的领导和处置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3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性涉污染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发生一般突发性涉污染事件时,由县级突发性涉污染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工作机构

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各工作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如下:

1.预防预警工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及各区、县(市)政府等组成,主要负责加强涉企业预警监测并提出预防预警建议意见;建立周边各市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组织监测信息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突发性涉污染事件预报和报告的准确性、时效性;督促涉排污单位负责本单位涉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预防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发生。

2.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及各区、县(市)政府等组成,主要负责评估突发性涉污染事件的等级和危害以及应急救援行动,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

3.现场监测工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主要负责对突发性污染浓度和污染来源进行分析,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负责应急阶段的环境监管及数据汇总分析,为应急处置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4.医学救援工作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区、县(市)政府等组成,主要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防护指导和其他疾病诊疗;向受突发性污染事件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5.安全保卫工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区、县(市)政府等组成,主要负责受影响地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6.新闻协调工作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把握舆论导向,正确引导公众信息,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引导,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

7.善后处理工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各区、县(市)政府等组成,主要负责对参与突发性涉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人员及事件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对事件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污染的场地进行清理,对污染后续影响的监测、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8.调查评估工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及各区、县(市)政府等组成,主要负责开展突发性涉污染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污染事件和较大污染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急决策水平、应急保障能力、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事件进行立案、侦察。

2.5应急救援队伍

市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等主要应急救援力量组成,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2.6专家咨询组

市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重要信息研判,预测事件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技术指导,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市生态环境局视情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 监测和预警

3.1风险分析

绍兴市范围内涉企业重点涉及蓄电池生产与回收行业、矿开采冶炼、电子及半导体制造以及其他行业。目前存在大型企业环境管理制度较完善但小型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建设进程较慢的情况。在涉企业中,发生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原因主要是长期低浓度排污累积、未按要求设置防护距离、违法违规生产等。

3.2预防措施

企业是本单位涉环境安全和防护的责任主体,应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发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涉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发生。

3.3监测措施

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性涉污染事件的情况时,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信息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性涉污染事件的信息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按照国家相关涉污染应急技术规范,加强污染物日常监测工作。

3.4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分级标准,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四级,依次表示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性涉污染事件、重大突发性涉污染事件、较大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和一般突发性涉污染事件。

3.5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依据突发性涉污染事件级别和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4.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6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3.6.1预警信息发布

企业在预警监控、研判中发现可能出现突发性涉污染事件风险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可能发生或引发的事故等级及时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本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核实信息后,向本级政府提出相应预警建议。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区、县(市)政府批准后发布。Ⅲ级(黄色)预警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Ⅰ级(红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由省生态环境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第一时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生态环境部门门户网站和相关官方微博、微信、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向社会发布。

3.6.2预警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经发布预警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分析研判,不再有发生突发性涉污染事件的可能,可解除预警状态,按原发布主体和程序批准后,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涉事单位信息报告

发生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后,事发单位必须立即向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并按本单位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事发后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向事发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书面报告。

4.1.2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报告

4.1.2.1报告程序和时限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性涉污染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所在地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突发性涉污染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所在地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3)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涉污染事件,事发地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③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④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4.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影响跨绍兴市行政区域的,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做好与相邻区域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

4.1.2.2报告的方式与内容

突发性涉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性涉污染事件的类型、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事故源类型、事故源大小、事故影响方式和范围、人员受伤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件的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执行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两周内上报。处置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原因、影响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污染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伤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件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处置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4.2先期处理

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撤离,封锁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和行为活动;将事件信息立即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控制非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区域。

4.3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性涉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和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性涉污染事件、重大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市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立即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各工作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发生较大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事发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突发性涉污染事件,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级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视情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发生在人口密集区、生态保护区等易造成重大影响地区,或者特殊时期、重点时段的,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3.1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性涉污染事件,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立即将事件报告县级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启动Ⅳ级响应,并报市政府备案。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提出请求,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处置。

4.3.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开展以下工作:

(1)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人员集结待命。

(2)组建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责成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政府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总指挥;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

(3)信息通报及发布。由事发地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拟定信息通稿,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向社会发布突发性涉污染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同时报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对于可能影响较大范围或可能影响其他地市的紧急信息,应报市政府批准,并以市政府名义发布。

(4)应急保障。根据事态发展,有关部门及时实施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物资、设备等应急保障工作。

(5)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启动其他应急响应建议。

4.3.3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Ⅱ级)突发性涉污染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市、县两级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省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各工作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4.3.4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性涉污染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向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4.3.5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4信息通报与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突发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网络舆情等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本市造成突发性污染事件信息的收集和传报。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涉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性涉污染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性涉污染事件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

4.5应急响应终止

4.5.1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突发性涉污染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消除;

(2)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污染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续发可能;

(4)污染事件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污染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5.2响应终止的程序

应急终止遵循“谁启动、谁结束”原则,经专家咨询组分析论证,现场指挥部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

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各工作组解除应急状态。

应急相应终止后,相关应急处置机构应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 后期工作

5.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支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2总结评估

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应急指挥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发现的问题,并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按照同级政府应对初步认定造成污染损害的突发性涉污染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解决跨市域突发性涉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

5.3奖励和责任追究

5.3.1奖励

对在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理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范和处理突发性涉污染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3.2责任追究

突发性涉污染事件施行责任追究制。在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存在违反履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情形,直接引发突发性涉污染事件的;

(2)不按照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执行,拒绝承担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性涉污染事件真实情况的;

(4)盗窃、贪污、挪用应急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5)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5.4保险

建立突发性涉污染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参加应急处置的专职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 应急保障

6.1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组织督促制定、完善各级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资金保障

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应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突发性涉污染事件需购置应急装备、物资、防护用品所需资金以及应急处置、善后处置的费用,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列入属地财政预算。鼓励慈善机构、公益组织、生态环境专业机构、公民等社会力量为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6.3物资装备保障

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涉污染防护用品和所需物资,定期清点、维护应急装备和物资,保证应急装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6.4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支持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急预防、监测、预警、处置等先进技术、装备的引进和研发,不断提升技术力量,适应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1.建立全市涉污染应急平台,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重点加强突发性涉污染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污染迁移、指挥调度、技术支持、视频会商、综合研判、总结评估;

2.完善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系统;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

3.建立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完善专家咨询组联络方式,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6.5通信、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体系,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电信运营机构建立。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行动指挥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确保顺利运输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

6.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建立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开展卫生应急技能培训与演练。

红十字会作为重要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力量,在突发性涉污染事件时组织群众开展污染伤害现场救护。

6.7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的治安保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调集各地警力,在应急救援现场设立警戒哨,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6.8值守保障

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宣传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广场宣传活动、发放有关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涉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涉环境安全的政策法规、污染知识和污染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措施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突发性涉污染事件的能力。

7.2培训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定期编发应急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负责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重要工作人员的涉专业知识和污染防护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污染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7.3演练

建立涉污染应急演练制度,每三年1次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涉企业进行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性涉污染事件的能力。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突发性涉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11〕88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突发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协调、整合各相关方面科技资源,充分发挥科技专家作用,普及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的自救、互救知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1.3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发生的跨县级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科学技术保障行动。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加强突发事件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2.预防为主,科技为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和预防体系,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积极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和网络技术;开展科普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事发地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科技保障行动的牵头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各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下为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

4.整合资源,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作用,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公共平台,协同各行业、专业、学科的技术专长和优势,为突发事件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保障。

2 组织保障体系及职责

成立绍兴市突发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工作组(以下简称“市科技保障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科技保障工作,接受市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

2.1市科技保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1.1市科技保障组组成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常务副组长: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市科技局及突发事件各应急处置单位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人防办、市综合执法局、市大数据局、绍兴海关、市气象局、绍兴电力局相关负责人。

2.1.2市科技保障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突发事件科技保障工作;

(2)确定科技保障工作方案;

(3)部署和组织市级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有关区、县(市)对事发地区进行紧急技术支援;

(4)视情决定成立科技保障现场工作指导组;

(5)决定其他重要科技保障事项。

2.2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2.1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组成

主任:市科技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市科技保障组各成员单位联络员

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可视情况和应急技术需要,下设综合协调组、科普组、技术攻关组、技术鉴定组等,成员由市科技保障组成员单位派出联络员并邀请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专家组成。

2.2.2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突发事件技术分析会商,从技术角度研判事件发展趋势;

(2)提出技术处置的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3)贯彻市科技保障组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区、县(市)和市科技保障组成员单位之间科技保障工作;

(4)汇总上报突发事件技术保障进展情况,组织有关调查;组建科技保障现场工作指导组;

(5)联系组织市级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技术鉴定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6)组建市突发事件科技保障专家库,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意见和建议;

(7)开展公共安全方面科普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

(8)对科技保障工作进行评估、督促和检查;

(9)承担市科技保障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市科技保障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管理,及时准确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等相关技术咨询、指导的通知、通告。

2.市发改委:负责突发事件技术保障重大项目的基本建设综合管理,安排与科学技术保障相关的重大项目,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指导和协调科学技术保障重大项目的全市招投标工作。负责市场经营秩序事件、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粮食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3.市经信局:协助做好通信事故应急处置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对学生开展涉及学生公共安全的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组织高校科研力量开展公共安全领域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

5.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组织公共安全领域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重大项目的科技攻关,提高科技支撑能力。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处置工作;协助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外国专家参与突发事件技术咨询、指导等工作。加强地震监测,协助做好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6.市公安局:做好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协助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7.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在处置突发事件技术保障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的人才培养和引进。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开展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水污染纠纷、放射源丢失和辐射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10.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危房等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内河船舶事故以及突发自然灾害引起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

12.市水利局:负责承担防御洪水、台风暴潮应急抢险等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13.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农业生物灾害、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动物疫情、农业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助做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14.市商务局:配合做好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15.市文广旅游局:负责广播电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16.市卫生健康委:加强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的监测报告,负责公共卫生事件的较大以上传染病疫情、职业中毒事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灾害人员救护的技术支撑工作。

17.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市相关应急专业队伍。

18.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企业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技术保障的相关工作。

19.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负责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协助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开展相关技术调查处理工作。

20.市体育局:负责做好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21.市统计局:负责各类突发事件对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影响等方面统计的技术保障工作;协助做好粮食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统计技术支撑工作。

22.市人防办:负责战时人民防空,协助做好突发事件中的警报发放及所需防空场所启用工作。

23.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燃气、自来水供水、城市道路、大桥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24.市大数据局:促进应急视频会商系统的互联互通和应急资源的共享。

25.绍兴海关:负责突发事件技术保障中有关进口技术设备、设施的紧急通关工作。负责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核与辐射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出入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出入境较大以上动物、植物及其病虫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突发事件技术保障中有关技术设备、设施紧急检验检疫工作。

26.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负责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

27.绍兴电力局:负责电力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科技应急保障工作需要,组建突发事件科技应急保障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处置突发事件的科技智囊团和重要参谋,由涉及公共安全领域各方面的技术处置和应急管理的专家组成。

建立市突发事件科技保障专家库,收录涉及公共安全领域各方面的技术处置和应急管理专家,发挥专家在突发事件中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及时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意见和建议。

3 响应行动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跨县级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市科技局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24小时内成立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启动本方案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各成员单位科技保障工作;市科技保障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责展开科技保障行动。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跨县级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应急处置的主管单位的科技部门应及时做好事件应急处置的先期科技保障工作。

2.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密切保持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主管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科技保障需要。

3.市科技保障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突发事件科技保障工作。

4.立即收集、汇总突发事件科技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汇报;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技术调查并及时续报。

5.突发事件现场处置遇到技术难题时,立即派出科技保障现场工作指导组,开展科技保障紧急支援,现场指导科技保障工作。

6.组织专家进行突发事件技术分析会商,从技术角度研判事件发展趋势,提出技术处置的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7.突发事件技术保障工作在我市遭遇重大科技难题时,立即展开科技检索,并组织相关科技专家进行紧急科研攻关,或向有关省、市和国家有关部门、科研单位请求紧急技术援助。

8.派出技术保障督导检查组,检查本方案贯彻落实情况,督导科技保障工作。

4 响应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市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由市科技保障组宣布科技保障行动结束,同时做好科技保障的善后处理工作。

5 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跨县级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科技保障工作结束后,市科技保障组派员参加事件评估;或由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对科技保障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6 保障措施

6.1科普宣传保障

充分利用各类科普宣传周、科普宣传日,向公众普及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的预防防范、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预防防范、紧急避险(难)和自救互救能力。

6.2信息资源保障

逐步建立应急处置技术保障联动工作机制,做到信息、资源共享,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畅通。

6.3技术支撑保障

加强突发事件预测、预防、预警与调查处置关键技术研究,提高科技防范整体能力,形成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的科技支撑体系。

6.4科技创新保障

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体系作用,大力支持公共安全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注重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处置、人员防护、物资保障等方面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6.5科技专家保障

建立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技术处置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事件中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6.6资金装备保障

突发事件技术保障所需经费列入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确保经费落实。

6.7协同应对保障

市科技保障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充分发挥现有资源和优势,协同配合,确保完成技术保障任务。

7 监督与管理

7.1人员培训

加强科技保障人员培训,特别是现场处置突发事件的科技保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7.2方案演练

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根据应急准备工作需要,协调各成员单位适时配合开展科技保障演练,提高成员单位的应急意识和协同保障能力。

7.3责任与奖惩

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处置突发事件科技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有关责任人,依照规定给予处分。

8 附则

8.1方案管理

本方案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2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突发事件科学技术保障行动方案》(绍政办发〔2012〕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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