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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再生铜原料角度解读生态环境部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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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称,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具体文件如下:

生态环境部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修订内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二、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参照第三款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的通知》(环办〔2011〕141号),原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2015年第69号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2017年第39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18年第6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18年第6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2020年11月24日

此公告中明确指出即将禁止进口的是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包含农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尾矿)、包装类废物、产品类废物等,特别要指出的是目前在国内废也按固体废物管理。

那么,2019年下半年以来,市场热议的话题“再生原料” 又是怎么回事呢?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做简单分析:

首先,再生原料与废不是一个概念,再生原料是原料的产品标准,跟废在品种、质量、环保要求等方面有巨大区别,目前再生原料的标准已经出台发布,并且已经与多部委共同发公告,明确符合标准的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具体放开进口时间节点从十一月一日开始。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讲,再生原料与废属于不同类别的产品,公告发布后再生原料进口是合法的,按原来进口废的要求操作或将面临违法。

综上所述,生态环境部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与进口再生原料不是同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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