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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季节性生产调控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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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行业季节性生产调控

工作的通知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 (豫政〔2018〕30 号)、《河南省 2020 年重点行业季节性生产调控工作方案》,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决定从 2020 年 11 月 20 日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解。各单位要将季节性生产调控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完成 “十三五”规划、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提高全面 建成小康社会成色的政治任务。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严 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的工作要求和责任,细化任务分解。生态环境 局负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企业清单等五类清单编制和动态更新, 指导各片区、镇(街道)落实辖区企业的停限产任务;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做好各自领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工业和科技创新委牵头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的落实;应急管理局牵头做好季节性生产调控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公安局、生态环境局负责移动源管控措施落实。各片区、镇(街道)负责做好辖区企业的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具体落实工作,逐家明确具体责任人,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每日向污染 防 治 攻 坚 办 报 告 辖 区 企 业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 邮 箱jyshbjdqb@163.com)。

二、落实季节调控,强化应急响应。差别化季节性生产调控是有效减少秋冬季全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引导企业提升环境治理能力水平,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对部分重点行业整个秋冬季的管控要求,不能替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在启动重污染预警期间,应对措施高于季节性生产调控要求的,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措施执行,低于时执行季节性生产调控要求。

三、清单动态更新,同类同一要求。

属于上述重点行业的企业未列入清单的,发现一家增补一家,执行同一要求。新改扩项目可在投产前申请绩效评定,未评定前暂按行业最低级执行。

四、问题企业从严,复工须经核查。秋冬季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暗访或专项督察等交办或示范区交叉检查发现的违法查处企业,依法应停产整改的,整改完成后应经执法部门核查,整改不到位、不全面的企业不得恢复生产。对发现的散乱污企业,一律先停后治,无整治价值或属于重点行业的散乱污企业要发现一家取缔一家。

五、严格督导检查,确保调控到位。生态环境局要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用电量监管和不定期抽测,有关片区、镇(街道)通过驻厂监管、日常巡查等方式,加强对大气污染管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假停工、假停产、假错峰”,达不到自主减排条件、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企业,报请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断电停产。

六、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广泛宣传季节性生产调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大正面典型宣传和反面案例曝光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实施生产调控的责任感、荣誉感和自律意识。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和媒体参与,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附件:1.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企业清单

2.重点行业停产治理企业清单

3.重点行业保障类企业清单

4.重点行业生产负荷调整企业清单

5.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清单

济源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 年 11 月 19 日

附件

资讯编辑:陈标标 021-26093360
资讯监督:陈标标 021-26093360
资讯投诉:陈杰 021-26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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