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下午,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确定164个资源税税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应税资源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相关减免政策。目前,我国计征的164个资源税税目,除原油、天然气等9个税目已直接明确征税对象、税率和计征方式外,其余155个税目实行幅度税率。
此次云南省明确,对目前已开采并征收资源税的41个税目,按照优化结构、分类确定的原则确定税率。其中,32个税目的原矿税率、选矿税率略有提高;4个税目(铁、铜、铅、锌)原矿税率适当提高、选矿税率平移;1个税目(铝土矿)原矿税率平移、选矿税率提高;4个税目(石灰岩、磷、萤石、白云岩)原矿税率、选矿税率平移。对国家列明税目,但云南省探明储量没有开采、没有探明储量的税目,或者目前已开采但没有征收资源税的共生矿、伴生矿的114个税目税率,按照保护资源、减少破坏性开采的原则,原矿税率以国家规定幅度税率范围内的中线偏高确定。
以2019年数据静态测算,税率调整后,云南省将增加地方税收收入约2亿元,占全省资源税收入29.6亿元的6.7%,占全省税收收入1450亿元的0.13%,对企业整体影响不大。
关于计征方式,云南省明确:对地热实行从量计征;对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对其他粘土、砂石、石灰岩、矿泉水4个税目以从价计征为主,自用和加工非应税产品实行从量计征。同时,综合权衡云南省矿产资源、地方税收收入、企业负担等情况,明确了相应税收减免政策。
“云南是矿产资源大省,矿产资源总量大、矿种齐全,实施好资源税法,对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合理利用,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此次确定的方案统筹考虑了应税资源禀赋、开采条件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等方面因素,较好体现了在保护中开发、保护优先的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和云南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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