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徐某斌、何某广、卢某阳、何某某、何某杏、何某学 6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刑罚,并处15000元至6000元不等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斌、何某广结伙指挥被告人何某学、何某某、何某杏、卢某阳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兴业县六万林场东山分厂长冲岭南侧的林地上通过“打洞管灌药水”的方式非法开采该山体的稀土矿资源,致使国家矿产资源被严重破坏。经鉴定,涉案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48.4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斌、何某广等6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徐某斌、何某广、何某学、何某、何某杏、卢某阳等6人共同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斌、何某广其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何某学、何某、何某杏、卢某阳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徐某斌、何某广、何某学、何某、何某杏、卢某阳当庭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其中何某广、何某学、何某杏主动缴纳部分罚金,何某广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均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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