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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metal:2016-2018年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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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6年8月12日,工信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对产品准入标准、检测标准、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进行了修订。在企业准入方面,《新规》对生产能力和条件、设计开发、生产一致性、售后服务能力等,要求更加严格化和具体化。

而在产品准入方面,《新规》不仅要求企业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还要求新能源车企应掌握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等开发与制造方面的技术,同时具备整车、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其他自制部件的试验验证能力。

另外,在产品检测标准方面,《新规》要求新能源汽车除应当符合有关常规汽车产品的检验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要求。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规》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状态监控平台,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全生命周期运行和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同时,企业的监控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监管平台对接。

2.《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

(1)整车应为全承载整体式骨架结构

(2)增程式混动客车没有列入标准之中

(3)电动客车的防水、防尘、防火、安全等性能做了明确规定

3.补贴:门槛提高,并逐步退坡

根据《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显示,补贴门槛提高,而除了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的补贴将逐步退坡。

其中,2017-2018年的补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到2020年补贴标准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相比2013年-2015年新能源车补贴政策,纯电动乘用车的续驶里程由大于等于80km提升至100km,补贴减少0.65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补贴减少0.5万元。

4.动力电池新国标

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必须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否则搭载该电池的新能源车辆将无法进入推广目录、无法获得补贴。

其中,已列入公告的单体企业,应按照GB/T31484-2015、GB/T31485-2015和GB/T31486-2015三项标准要求,对典型产品进行重新检测。

未列入公告的单体和系统企业,在申报《规范条件》时,应按附件所列标准要求对典型产品进行检测,并提供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单体产品检测报告。

 

5.《四轮低速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

2016年4月14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四轮低速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这预示着低速电动汽车将迎来国家的规范化政策。

6.《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5项国家标准》

2016年1月1日,《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5项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全面提升了充电的安全性和兼容性。

在安全性方面,新标准增加了充电接口温度监控、电子锁、绝缘监测和泄放电路等功能,细化了直流充电车端接口安全防护措施,明确禁止不安全的充电模式应用。

在兼容性方面,新标准修改了部分触头和机械锁尺寸,同时,交流充电占空比和电流限值的映射关系与国际标准兼容。

7.《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5月26日,国家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发布《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指出,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由公共平台(包括国家监管平台和地方监管平台)、企业平台和车载终端组成。

同时,意见稿指出,企业平台采集的数据应包括公共平台需要的参数,终端数据发送频率应不低于公共平台要求的数据采集频率。

而公共平台对企业平台提供的车辆信息进行监管服务,并向车辆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8. 《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1月20日,《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正式发布,明确2016年至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

其中,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

与此同时,通知设定了新能源充电设施奖励标准,2016年大气污染治理重点省市推广量3万辆,奖补标准9000万元,超出门槛部分奖补最高封顶1.2亿元。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重点省市奖励门槛7万辆,奖补标准1.26亿元。

9.《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以下简称“《技术政策》”于2016年初发布,主要运用于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的回收分类、贮存、运输、梯级利用与再生利用。

《技术政策》表明电动汽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是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责任主体。其中,电动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负责回收安装在整车上的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指系统生产企业)应负责回收其销售给独立电池经销商(整车生产企业售后体系之外)的动力电池。

另外,电动汽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应负责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在具有售后服务网点的设区市至少指定一家回收网点负责废旧动力电池的收集。

更重要的是,《技术政策》明确企业应该建立动力电池编码制度,建立可追溯体系。同时,鼓励企业进行废旧动力电池梯级利用,根据废旧动力电池的容量、充放电特性、使用安全性等实际情况判断可否进行梯级利用。

10.新能源汽车碳配额管理办法

今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办公厅于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碳配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于2017年正式试运营,2018年正式实施。

具体来看,“碳配额”涉及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机构、核查机构、交易机构、车企等相关方,参与方较多,且信息公开、途径明晰,有利于提升实施可行性。

此外,政府还可以参与实时的碳配额交易价格调控,有效控制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速度。

11.即将出台政策

(1)电池管理系统国家标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司长李东透露,电池管理系统技术条件、动力电池的编码、规格尺寸等标准正在编制、修订,将尽快出台。

(2)新能源汽车产业全新的扶持政策:日前,国家财政部表示,财政部将携手有关部门加快修订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扶持政策,及时提高准入门槛,引领技术进步。同时,适时采取补贴退坡办法,促使新能源车产业尽快步入自我发展的健康轨道。

 

2017年:

1、双积分办法推迟实施 

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以年产量或进口量3万辆为要求门槛:不足3万辆的传统燃油乘用车企不设定新能源积分比例要求;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开始实施积分考核。2019年与2020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分别为10%和12%。 

2、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 

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联合印发《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设定短期目标: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年产销达到200万辆,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达到300瓦时/公斤以上,系统比能量力争达到260瓦时/公斤、成本降至1元/瓦时以下;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占汽车产销20%以上,动力电池系统比能量达到350瓦时/公斤。 

3、新能源车企解除合资限制 

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解除纯电动汽车合资企业不得超过两家的数量限制,取消汽车电子和动力电池的股比限制。 

4、新能源汽车生产提高准入门槛 

规定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均为新能源汽车,并且从生产资质、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提高准入门槛,强化安全监管要求。 

5、提高新能源汽车贷款发放比例 

央行修订《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80%;商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70%;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85%;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75%,并于2018年起实施。 

7、规定公务用车新能源比例 

国家能源局、国资委、国管局联合下发《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的通知,明确到2020年,公共机构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规划建设配置充电设施比例不低于10%;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公共机构比例不低于30%;在京中央企业比例力争不低于30%。 

8、鼓励新能源汽车开展分时租赁业务并将给与支持 

交通部、中宣部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并按照新能源汽车发展有关政策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方面给予扶持。 

9、2018年起至2020年底新能源汽车将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联合发布公告称,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2018年:

1、《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发布

关键词:补贴调整、补贴新政

2月14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新补贴政策根据动力电池技术进步情况,进一步提高纯电动乘用车、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专用车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门槛要求,鼓励高性能动力电池应用。其中,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鼓励标准最高到160Wh/kg,非快充类纯电动车客车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鼓励标准最高到135Wh/kg,专用车方面则要求不低于115Wh/kg。

新补贴政策于2018年2月12日起实施,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为过渡期。6月12日已正式按照新补贴政策要求执行。

点评:在后续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配有高能量密度动力电池系统的纯电动车型比例显著提高。与技术指标密切挂钩的补贴标准对动力电池能量密度的提升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政策引导相关企业在研发新型电极材料、提升电芯制造水平等方面协同创新,不断满足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实际应用需求。不过,有些企业盲目追求单一能量密度指标的提升,而忽视了安全性方面的保障值得警惕。

 

2、《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关键词:动力电池回收、汽车企业是回收主体

2月26日,国家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产品的设计要求、生产要求和回收责任等,旨在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

《办法》提出,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办法》要求,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用标准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产品结构设计,协商开放动力蓄电池控制系统接口和通讯协议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关信息,对动力蓄电池固定部件进行可拆卸、易回收利用设计。

《办法》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点评:回收主体和回收成本是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的最大阻力。此次办法的印发,除了明确车企为回收主体之外,在电池回收的技术成本方面也推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对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业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3、国家能源局:2018年计划建成充电桩60万个

关键词:充电桩、60万个

3月7日,国家能源局出台的《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指出,统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优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布局,建设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2018年将积极推进充电桩建设,年内计划建成充电桩60万个,其中公共充电桩10万个,私人充电桩50万个。

点评:随着近几年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对充电桩的需求激增,充电设施不完善也制约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今年建成60万个充电桩将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进一步推广普及起到助推作用。

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关键词:免征车辆购置税、动态管理

4月2日,国家工信部、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公告称,《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将实施动态管理。

《目录》提出,为加强《目录》动态管理,工信部、税务总局对2017年1月1日以前列入《目录》后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5月22日,工信部公布第一批《目录》拟撤销车型名录,共有1882款车型在列。

点评:《目录》实施动态管理,意味着如果新能源车型在一定时期内没有产量,将被撤销免征购置税的资格。动态管理机制有利于促进车企真正产销新能源汽车,避免出现大量“僵尸”车型。

5、四部委关于做好平行进口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关键词:进口车、燃料消耗量、新能源汽车积分

6月19日,国家工信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市场监管总局等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平行进口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为做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工作,各平行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应及时报送其所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

点评:在关税大幅降低的背景下,平行进口车有很好的发展空间和机遇,提早布局平行进口车的油耗总体状态监控,对中国乘用车市场的油耗与新能源双积分运行有重要意义。

6、《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发布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取消

6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提出,2018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

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

点评:在政策大力支持下,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竞争力有了很大提高,放开股比限制,对国内产业和企业来说不是“洪水猛兽”,并不会造成太大的威胁,反而通过良性竞争,有利于促进技术的扩散和吸收。

7、《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发布

关键词:电池溯源管理

7月3日,国家工信部发布公告称,为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信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规定》指出,自今年8月1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对梯次利用的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溯源信息采集与上传。

点评:《规定》的实施将会有效解决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问题。同时,电池有了编码和溯源机制后,谁生产、谁使用,都将一目了然,便于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

8、《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

关键词:新建动力电池单体300Wh/kg、系统220Wh/kg

为完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7月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提出,新建车用动力电池项目拟生产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能量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应不低于300Wh/kg,系统比能量应不低于220Wh/kg;功率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快充倍率应不低于8C,循环2000次后剩余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功率型车用动力电池系统快充倍率应不低于5C,循环1500次后剩余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

燃料电池方面,新建燃料电池企业投资项目产品燃料电池系统质量比功率大于等于1.2千瓦/千克。

点评:在现有材料体系和技术水平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要做到300Wh/kg仍面临诸多难题,安全性风险偏高,电池在设计和生产中,不能只强调某种性能,而要综合考虑,尤其是安全性能。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仅从遏制低端产能角度考虑,在制定政策时过度拔高要求,可能不利于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9、今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发布7批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推荐车型

电池中国网统计显示,截至7月10日,国家工信部今年已连续发布7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总计2672款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较2017年上半年的1983款同比增长35%。统计还发现,2018年上半年前20家动力电池企业配套车型为2041款,占比达76.38%。

 

2018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总汇:

省级补贴

1.2018年最新发布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地补按中央50%执行

广东省近日发布《关于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2017-2020年在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可申报补贴,且要求在广东省初次注册登记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通知规定,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地方购车补贴额(地方各级财政购车补贴总和,以下简称“地方补贴”),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以下简称“国家补贴”)的50%;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不超国家补贴,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补贴标准。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单车的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加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2.继续实施地补2018年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达10737万元

广东省同意2017-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并将安排《2017、2018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计划予以公示。2017年、2018年将分别安排8739万元、1.07亿元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

3.黑龙江拿出“真金白银”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最高奖2500万元

黑龙江发布《关于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从做大新能源汽车整车产业规模、推进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产品研发和产业化、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三方面着手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

意见提出,对年内投产的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按照投产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给予不超过5%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对投产当年利用自有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不超过3%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云南省出台政策,奖励本地新能源汽车企业

2018年4月17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下发《关于开展2018年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对本地新能源汽车企业进行奖励,如下:

5.江西给予新能源车销售达标和“三电”系统配套奖励

江西发布《2018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励办法》,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达标奖励和“三电”系统配套奖励。奖励对象为江西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三电”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电控、电机)系统生产企业。

6.青海发布2018年新能源车地补按中央补贴标准的1:0.5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调整2017年-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政策的通知》,对青海省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出规定和解释。2018年过渡期后,青海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继续按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1:0.5执行。

市级补贴

1.广州新能源车地补或按国补1:0.5执行

广州发布《关于征求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政策公众意见的通知》,除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国补1∶1的比例给予地补外,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国补1:0.5的比例给予地补,且国补和地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补+地补+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享受本市地补的新能源汽车不满三年迁出本市,需退还地补。

2.深圳新能源物流车运营补贴正式出炉单车三年最高补7.5万

深圳发布《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运营资助项目纳入其中。从上补助来看,深圳市纯电动物流车运营补贴是按2017年国补的50%补助,几乎与2018年补贴持平,地方补贴额度之大,实属罕见。

3.北京顺义2018年新能源车地补倾向高续航最高补贴5.75万元

北京顺义区发布《顺义区2018年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实施细则》和《顺义区2018年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补贴实施细则》。置换补贴实施细则规定,对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小客车及专用车(包含货运车辆及机场内专用车辆)予以补贴。新能源汽车售价不高于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

政策规定,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政策执行。(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在国家、北京市对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基础上,顺义区对符合条件的燃油车主置换新能源汽车给予如下补贴:

续航里程150(含)-300公里的车辆,按照车辆终端售价的3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5万元;续航里程300(含)-400公里的车辆,按照车辆终端售价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续航里程400(含)公里以上的车辆,按照车辆终端售价的57.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75万元;机场内专用车辆不做续航里程要求,按照车辆终端售价的57.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75万元。

4.上海发布2018年新能源汽车地补政策纯电动汽车按中央1∶0.5执行

上海发布《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文件指出,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5给予本市财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且发动机排量不大于1.6升的,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3给予本市财政补助;对纳入《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有关示范应用规划,符合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有关技术标准,并在本市确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内运行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补助1∶1的比例给予本市财政补助。燃料电池汽车技术标准、运行要求等另行制定。

5.上海闵行区开展2018年度新能源车补贴申报工作

上海闵行区发布《2018年度闵行区相关单位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的通知》。

通知规定了汽车出租、租赁行业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对象为工商、税务注册在闵行区的出租、汽车租赁企业;补贴车型为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且列入2018年度上海市新能源汽车补贴目录及补贴车型的新能源汽车。符合本区推荐目录的安全性、动力性、维护保障等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车型须优先在注册地及税收户管均在闵行区的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本区没有销售店的除外。

企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客车方面的补贴对象为工商、税务注册在闵行区的企、事业单位;补贴车型为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且列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补贴目录及补贴车型的新能源客车。符合本区推荐目录的安全性、动力性、维护保障等要求的纯电动城市客车、混合动力城市客车和燃料电池城市客车,车型须优先在注册地及税收户管均在闵行区的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本区没有销售店的除外;补贴标准为对购车费用一次性予以4万元/辆的补贴,补贴总量有限,按行驶证注册日期排序。

6.重庆发布2018年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地补最高不超过中央的50%

重庆市财政局发布了《重庆市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政策规定了补贴对象为在本市购买、上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补贴对象为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同时满足国家及本市补助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并且市、区县(自治县)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7.长沙出台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对纯电动物流车放宽通行

据悉,长沙市发布《长沙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2016年-2020年,长沙市推广应用各类新能源汽车目标任务为5.75万标台。

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对购置使用纯电动客车、乘用车、专用车的,按照车辆首次登记注册年度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0%给予市级财政购置补贴,其中用作公共交通的纯电动客车按照车辆首次登记注册年度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给予市级财政购置补贴。

2.对购置使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乘用车的,按照车辆首次登记注册年度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5%给予市级财政购置补贴。

3.市级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首次登记注册当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执行。

8.武汉发布2018年地补政策轴距大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按中央50%补贴

武汉发布《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武汉市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大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金额的5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小于和等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2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1:1的比例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

9.西安新能源车地补出炉最高按中央50%标准执行

西安发布《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除了购置补贴外,还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等。

具体有: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以享受的中央补贴为基数,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公交领域,巡游出租车领域,环卫用车、救护车和校车)的单车按1∶0.5给予地方补贴,非公共服务领域的单车按1∶0.3给予地方补贴;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船税;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对新能源汽车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对具有西安户籍或持有西安市《居住证》、近两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补贴。

10.莆田市给予购置/充电/运营/研发等补助全方位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莆田市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建设电动莆田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鼓励岛上居民置换原有燃油汽车,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充电补助5000元,市级财政和湄洲岛管委会财政各承担50%。对具有莆田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且近两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的个人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且在莆田上牌的,以发放充电卡方式给予一次性充电补助1500元。对车辆运营规模达到200辆以上且每部车运营里程超过1.8万公里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按时给予补助,第一年给予每车每月8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给予每车每月300元的运营奖励。

总结: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完成41.3万辆和41.2万辆,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94.9%和111.5%,新能源汽车的持续高速增长的态势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扶持,在新能源汽车的成长阶段,政府充分发挥保护者的职责,随着产业的不断成熟、壮大,政府的职责也逐渐向监管、引导、规范的方向偏转。特别是进入2018年后,我国政府又陆续出台多项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产业相关政策,不断完善行业发展要求,引导产业稳步发展。

资讯编辑:彭雨青 021-26094319
资讯监督:李旬 021-26093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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