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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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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要求,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市场体系建设、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投资者管理、投资者权益保护及监管协作等六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二是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三是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

四是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小微企业具有业绩波动大、风险较高的特点,应当严格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

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市场监控系统,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设施,保障技术系统和信息安全,切实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六是加强协调配合,为挂牌公司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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