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有色金属首页 > 地产 > 正文

内蒙古进一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分享到:
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内房资﹝2018﹞57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201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为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并报请自治区住建厅批准,现对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作如下调整:

一、为进一步优化资金使用,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依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要求,优先满足户籍地或工作地为呼和浩特地区的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不再受理房屋装修、车库(车位)贷款业务。

二、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的要求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根据上述文件精神,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贷款资金将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再受理付清房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二手房除外)。

三、缴存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停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且未经中心同意缓缴的,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全部偿还贷款本息。

四、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贷款,不允许将抵押物更换为其他房产,如申请注销抵押登记,需还清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的要求,所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即贷款年限按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可贷年限较短的一方核定。

六、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原有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18日

资讯编辑:桂红萍 0701-2162363
资讯监督:张端 021-26093430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相关阅读

为你推荐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