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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万方:关于股东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2017-02-20 17:12 来源:我的有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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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2证券简称:焦作万方公告编号:2017-005

焦作万方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

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2月14日,本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嘉益

(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25号),公司及时

将此函通知了嘉益(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益投资)。嘉益投资现已按

照相关要求对关注函作出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问题一、请以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嘉益投资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直至

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

嘉益投资回复:

嘉益投资的控股股东为百傲特(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百

傲特”、“本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呼健。

嘉益投资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

关于对嘉益投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参见“问题二”之“(七)认定合伙企

业的控制人情况及其依据”。

问题二、如嘉益投资产权及控制关系中涉及合伙企业的,请披露合伙企业各参与

主体名称、出资额及其来源、投资决策权、承担的义务、合伙人权利归属、重大事项

决策程序、利益分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表决权归属、认定合伙企业的控制人

情况及其依据、合伙期限等。

嘉益投资回复:

嘉益投资的控股股东百傲特为有限合伙企业,对百傲特的相关情况做如下描述:

(一)合伙企业各参与主体名称、出资额及其来源等

合伙人名称

实缴

出资额

(万元)

认缴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式

资金来源

合伙权

益份额

(%)

承担责

任方式

深圳市盈泰洁能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66现金自有资金0%无限责任

樟树市建瓴添翼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33,00033,000现金自有资金90.294%有限责任

深圳市大唐盈泰投资合3,0003,000现金自有资金9.707%有限责任

3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36,00636,006----100%--

(二)合伙人权利归属

1.合伙人会议

根据百傲特《合伙协议》第8.1.1条、第8.1.5条、第8.1.6条约定,百傲特合

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

(1)听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变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延长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4)批准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的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的议案;

(5)合伙企业提前解散并清算;

(6)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和/或更换;

(7)合伙协议的修订;

(8)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其中,合伙人会议讨论上述第(1)项至第(4)项时,由合计占百傲特合伙权益份额

比例50%及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讨论上述第(5)项至第(8)项

约定的事项时,由合计占百傲特合伙权益份额比例100%的合伙人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2.有限合伙人

根据百傲特《合伙协议》第4.1.3条、第4.1.4条约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本合

伙企业的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百傲特。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

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百傲特的投资业务或

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百傲特之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为避免歧义,前述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本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

提起诉讼;

(5)依法为本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4

(6)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7)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8)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9)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

根据百傲特《合伙协议》第1.1.1条、第5.1条、第5.3.1条、第8.1条、第13.3

条约定,百傲特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深圳市盈泰洁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盈泰洁能”)担任,百傲特的管理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或由执行事

务合伙人委派。百傲特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盈泰洁能或盈泰洁能委派的管理

人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协议所规定的对于百傲特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

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被投资企业及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2)委派至被投资企业及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执行本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合伙人会议的决定;

(4)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提供

服务;

(5)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本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6)保管并维持本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记录和账册;

(7)开立、维持和撤销本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8)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文件;

(9)决定和执行本协议未作出明确约定的事项;

(10)采取本合伙企业维持合法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11)根据合伙人会议的决定或本合伙协议的授权,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

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本合伙

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12)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本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

动;

(13)变更本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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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变更本合伙企业注册地;

(15)变更本合伙企业的名称;

(16)法律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17)其他合伙企业委托的与基金投资相关的事宜。

(三)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根据百傲特《合伙协议》第4.1.2条、第4.2条约定,百傲特的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出资额为限对百傲特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于百傲特的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四)关于投资事项及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1.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

根据百傲特《合伙协议》第2.4.2条、第7.1.1条、第8.1.1条约定,百傲特的

投资业务需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提交合伙人会

议表决通过后,投资项目方可执行。

自2015年7月18日百傲特启动清算程序后,投资决策委员会随之解散,而自2016

年12月22日百傲特终止清算后至今,百傲特暂未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百傲特的投

资业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投资计划提交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即可执行。此事项属

于合伙人会议中的第(8)项,“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由

合计占百傲特合伙权益份额比例100%的合伙人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2.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根据百傲特《合伙协议》第8.1.1条约定,(1)听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变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延长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4)批准执行事务

合伙人提出的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的议案;(5)合伙企业提前解散并清算;(6)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和/或更换;(7)合伙协议的修订;(8)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

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上述事项须经百傲特合伙人会议审议并作出决策。

3.其他事项决策程序

根据百傲特《合伙协议》第5.3.1条约定,百傲特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协议

所规定的对于百傲特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除《合伙协议》第

8.1.1条所约定的事项外,其他诸如决定被投资企业及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委派至被投资企业及目标公司的董监高人员等事项,均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决策。

6

(五)利益分配

根据百傲特《合伙协议》第9.1条约定,百傲特在合伙期限内因对被投资企业投

资而取得的所有现金(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的股息、红利、各种违约赔偿金等)均不

得用于项目再投资,但可以用于支付百傲特应承担的费用;百傲特因对被投资企业的

投资而取得的所有投资收益,经扣除百傲特应承担的费用以及应付未付的管理费后,

按照如下顺序分配(在基金终止前,仅以现金分配):

(1)首先向所有合伙人按该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所有合伙人均收回

其该项目实缴出资额。

(2)然后,对于剩余部分:80%按照本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合

伙人作为投资收益;20%分配给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

为避免歧义,当百傲特清算时,百傲特处置所有资产后变现所得现金,亦视作因

对被投资企业投资而取得的投资收益,合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分配(但需按照法律规定

先行支付清算费用、工资社保及法定补偿金、税款、债务等)。

(六)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表决权归属

根据百傲特《合伙协议》第5.3.1条约定,百傲特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协议

所规定的对于百傲特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诸如决定被投资企业

及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委派至被投资企业及目标公司的董监高人员等事

项,均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决策。

即,百傲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表决权归属于百傲特,具体由百傲特执行事

务合伙人予以行使。

(七)认定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情况及其依据

根据百傲特《合伙协议》第1.1.1条、第5.1条、第5.3.1条、第8.1条、第13.3

条约定,百傲特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由盈泰洁能担任,百傲特的管理人由

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或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百傲特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

盈泰洁能或盈泰洁能委派的管理人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协议所规定的对于

百傲特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百傲特提前解散并清算、执行事务

合伙人的除名和/或更换、合伙协议的修订等,需要合计占百傲特合伙权益份额比例

100%的合伙人会议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委派至上市公

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盈泰洁能决定。

7

根据上述约定,呼健100%控股并实际控制的盈泰洁能作为百傲特的普通合伙人和

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实际控制百傲特;而呼健实际控制的深圳市大唐盈泰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唐盈泰”)持有百傲特9.707%的合伙权益份额(大唐

盈泰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盈泰洁能、大唐盈泰的唯一有限合伙人为盈泰

洁能的实际控制人亦为呼健,即大唐盈泰的实际控制人为呼健),根百傲特《合伙协

议》第8.1.1条、第8.1.6条约定,非经呼健实际控制的大唐盈泰的表决通过,百傲

特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将不可更改,即,呼健通过盈泰洁能实际控制百傲

特。

(八)合伙期限

根据百傲特《合伙协议》第2.6.1条约定,百傲特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

合伙期限为五年。合伙期限届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延长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

可以延长。

即,百傲特的合伙期限为2013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15日,但经百傲特全

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延长合伙期限。

百傲特的股东樟树市建瓴添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建瓴添翼”)

为有限合伙企业,对建瓴添翼的相关情况做如下描述:

(一)合伙企业各参与主体名称、出资额及其来源等

合伙人名称

实缴

出资额

(万元)

认缴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式

资金来源

合伙权

益份额

(%)

承担责

任方式

樟树市建瓴天盈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33现金自有资金0.01%无限责任

盈泰和玺(北京)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29,99729,997现金自有资金99.99%有限责任

合计30,00030,000----100%--

(二)合伙人权利归属

1.合伙人会议

根据建瓴添翼《合伙协议》第8.1.1条、第8.1.5条、第8.1.6条约定,建瓴添

翼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

(1)听取管理人的年度报告;

(2)变更本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8

(3)延长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4)批准管理人提出的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的议案;

(5)本合伙企业提前解散并清算;

(6)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的更换;

(7)除本协议明确授权管理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本协议其他内容的

修订;

(8)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其中,合伙人会议讨论上述第(1)项至第(4)项时,由合计占建瓴添翼合伙权益份

额比例50%及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讨论上述第(5)项至第(8)

项约定的事项时,由合计占建瓴添翼合伙权益份额比例100%的合伙人通过方可作出决

议。

2.有限合伙人

根据建瓴添翼《合伙协议》第4.1.3条、第4.1.4条约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本

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建瓴添翼。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合

伙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建瓴添翼的投资

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建瓴添翼

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为避免歧义,前述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本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

起诉讼;

(5)依法为本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6)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7)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8)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9)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

9

根据建瓴添翼《合伙协议》第1.1.1条、第5.1条、第5.3.1条、第8.1条、第

13.3条约定,建瓴添翼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樟树市建瓴天盈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瓴天盈”)担任,建瓴添翼的管理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或

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建瓴添翼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建瓴天盈或建瓴天盈

委派的管理人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协议所规定的对于建瓴添翼事务的独占

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向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名拟委派至被投资企业及目标公司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人选;

(2)执行本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合伙人会议的决定;

(3)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提供

服务;

(4)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本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5)保管并维持本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记录和账册;

(6)开立、维持和撤销本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7)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文件;

(8)决定和执行本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未作出明确约定的事项;

(9)采取本合伙企业维持合法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10)根据合伙人会议的决定或本合伙协议的授权,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

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本合伙

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11)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本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

动;

(12)变更本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13)变更本合伙企业注册地;

(14)变更本合伙企业的名称;

(15)法律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16)其他合伙企业委托的与投资相关的事宜。

(三)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根据建瓴添翼《合伙协议》第4.1.2条、第4.2条约定,建瓴添翼的有限合伙人

10

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建瓴添翼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于建瓴添翼的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关于投资事项及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1.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

根据建瓴添翼《合伙协议》第2.4.2条、第7.1.1条、第8.1.1条约定,建瓴添

翼的投资业务需由管理人将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提交合伙人会议表

决通过后,投资项目方可执行。

自2016年11月10日建瓴添翼的合伙人变更为建瓴天盈和盈泰和玺(北京)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泰和玺”)后至今,建瓴添翼暂未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

建瓴添翼的投资业务由管理人将投资计划提交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即可执行。此事

项属于合伙人会议中的第(8)项,“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由合计占建瓴添翼合伙权益份额比例100%的合伙人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2.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根据建瓴添翼《合伙协议》第8.1.1条约定,(1)听取管理人的年度报告;(2)

变更本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延长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4)批准管理人提出

的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的议案;(5)本合伙企业提前解散并清算;(6)执行事务

合伙人/管理人的更换;(7)除本协议明确授权管理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

本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8)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上述事

项须经建瓴添翼合伙人会议审议并作出决策。

3.其他事项决策程序

根据建瓴添翼《合伙协议》第5.3.1条约定,建瓴添翼管理人人拥有合伙协议所

规定的对于建瓴添翼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除《合伙协议》第

8.1.1条所约定的事项外,其他诸如决定被投资企业及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委派至被投资企业及目标公司的董监高人员等事项,均由管理人进行决策。

(六)利益分配

根据建瓴添翼《合伙协议》第9.1条约定,建瓴添翼在合伙期限内因对被投资企

业投资而取得的所有现金(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的股息、红利、各种违约赔偿金等)

均不得用于项目再投资,但可以用于支付建瓴添翼应承担的费用;建瓴添翼因对被投

资企业的投资而取得的所有投资收益,经扣除建瓴添翼应承担的费用以及应付未付的

11

管理费后,按照如下顺序分配(在基金终止前,仅以现金分配):

(1)首先向所有合伙人按该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所有合伙人均收回

其该项目实缴出资额。

(2)然后,对于剩余部分:80%按照本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合

伙人作为投资收益;20%分配给管理人。

为避免歧义,当建瓴添翼清算时,建瓴添翼处置所有资产后变现所得现金,亦视

作因对被投资企业投资而取得的投资收益,合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分配(但需按照法律

规定先行支付清算费用、工资社保及法定补偿金、税款、债务等)。

(七)合伙期限

根据建瓴添翼《合伙协议》第2.6.1条约定,建瓴添翼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

立,合伙期限为五年。合伙期限届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延长合伙期限的,合伙

期限可以延长。

即,建瓴添翼的合伙期限为2016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7日,但经建瓴添翼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延长合伙期限。

百傲特的另一股东大唐盈泰为有限合伙企业,对大唐盈泰的相关情况做如下描

述:

合伙企业各参与主体名称、出资额及其来源等

合伙人名称

实缴

出资额

(万元)

认缴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式

资金来源

合伙权益

份额(%)

承担责

任方式

深圳市盈泰洁能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12,50012,500现金自有资金40.2576%无限责任

呼健18,55018,550现金自有资金59.7424%有限责任

合计31,05031,050----100%--

盈泰洁能的100%股东为呼健。盈泰洁能为大唐盈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大唐盈泰的合伙期限为2014年4月21日至2019年4月20日,但经大唐盈泰全

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延长合伙期限。

综上所述,嘉益投资的股东百傲特、建瓴添翼、大唐盈泰均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

构化安排。

12

问题三.嘉益投资自2016年11月8日开始持续买入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焦作万方”)股票,目前持有焦作万方股份比例为15%,与焦作万方现

第一大股东杭州金投锦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持股比例较为接近。报告书披

露,嘉益投资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焦作万方股份的可能性。请嘉益投

资明确说明是否存在获取焦作万方第一大股东地位或控制权的计划,是否仅为“获取

上市公司股权增值带来的投资收益”。

嘉益投资回复:

嘉益投资自2016年11月8日开始持续买入焦作万方股票,系认可并看好焦作万

方的未来发展前景,通过增持焦作万方股份以获取上市公司股权增值带来的投资收

益。

未来,若焦作万方的股票价格处于合理区间范围内,嘉益投资将不排除进一步增

持焦作万方股份并成为其第一大股东的可能性。

若进一步增持焦作万方股份并成为第一大股东,嘉益投资将严格按照《证券法》、

《收购办法》、《准则15号》、《准则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和相应的审批程序。

问题四.报告书披露,嘉益投资大股东百傲特的经营期限为2013年1月16日至

2018年1月15日,经营截止期距今不足1年。请嘉益投资结合最近3年百傲特股权

关系变化等情况,说明嘉益投资大股东百傲特经营到期后的解决方案,及拟采取的保

持股权稳定性的措施。

嘉益投资回复:

百傲特成立于2013年1月16日,普通合伙人为中投晨曦(北京)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有限合伙人为北京远东建恒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嘉汇和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信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新元时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潘志猛、丁厚晔、王晓玮、叶

新宝、莫小凤、北京建信财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015年11月27日,部分有限合伙人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份额进行了转让,有限

合伙人变更为:北京嘉汇和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怡投资有限公司、潘志猛、陈刚、

王晓玮、王海明、深圳市大唐盈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

2016年12月9日,有限合伙人北京嘉汇和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怡投资有限

公司、潘志猛、陈刚、王晓玮、王海明将其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份额转让给了樟树市

建瓴添翼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樟树市建瓴添翼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大唐盈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7年1月17日,普通合伙人中投晨曦(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全部合伙权益份额转让给了深圳市盈泰洁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百傲特现有的合伙权

益份额如下:

合伙人名称

实缴

出资额

(万元)

认缴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式

合伙权益

份额(%)

承担责

任方式

深圳市盈泰洁能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66现金0%无限责任

樟树市建瓴添翼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33,00033,000现金90.29%有限责任

深圳市大唐盈泰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3,0003,000现金9.71%有限责任

合计36,00636,006-100%-

根据百傲特《合伙协议》第2.6.1条约定,百傲特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

合伙期限为五年。合伙期限届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延长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

可以延长。即,百傲特的合伙期限为2013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15日,但经百

傲特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延长合伙期限。

目前,百傲特的全体合伙人均认可百傲特自成立以来至今的投资业绩,并已基本

达成共识,在百傲特的合伙期限到期后继续延长合伙期限。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嘉益投资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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